1.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,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,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、合法稳定住所、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,可以申领《居住证》;
2.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、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人员。
1.有效身份证件;
2.房屋租赁协议或有关居住证明;
3.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;
4.公安局要求的其它材料。
1.公民本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《居住证》,应填写《居住证申领表》;
2.工作人员应查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、申领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、就业、就读等证明材料。
3.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审验证明材料,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,应当当场受理,出具《居住证领取凭证》;审验不通过的,应当面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,并一次性告知办证人需要补充的材料。
办理时限:查验手续合格的,现场办理《居住证》
办理费用:首次办理,不收费
上班时间: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8:30-中午11:30 下午13:00-16:00
咨询电话:0418-2822490
居民现居住地所属公安户籍派出所。